
不過其實根據規定,以劉女姑姑為例,她並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(配偶、子女、父母),第二順位繼承人(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)又都已去世,侄甥子女是可以代其父母的位置,繼承叔伯的遺產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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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上也有規定,即便姑姑死後沒繼承人,但在她生前有盡義務奉養她的人,「也可以請求分得適當的遺產」,所以根據以上的狀況,劉女是有權繼承姑姑遺產,銀行的說法不成立。
原來非親生的子女也能繼承遺產!雖然相信銀行之所以這樣說,只是為了保障用戶的權益,但不知道大家對於銀行的作法有什麼樣的想法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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